- 潮见佳男;姜荣吉;
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新设第248条规定,在认定已发生损害的场合,因损害的性质对其金额的举证极其困难时,法院可以基于口头辩论的全部内容以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相当损害额。实体法层面上的损害观念是该项规定的前提,而作为该损害观念的损害事实说否定了差额说,并认为应将从金钱评估中分离出的事实作为损失。在介绍有关该条的学说以及适用该条的裁判例的基础上,对该条在日本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说明,并起到他山之石之效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05期 v.8;No.47 5-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8K] [下载次数:57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1 ] |[阅读次数:1 ] - 陆青;
在转型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研究范式应该实现绿色转换,即民法研究应该以建构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以及人内心整体动态和谐的"绿色"市民社会秩序为根本目标,以包容协作为基本理念,以弱势群体的保护、协作精神的贯彻、利益冲突的疏导作为民事制度建构的基本方向,在民法的内外体系上对传统理论进行革新,从而确立一个新的学术共同体和新的研究范式,来回应生态、人态和心态日益紧张的现代市民社会。
2014年05期 v.8;No.47 14-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7K] [下载次数:7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0 ] |[阅读次数:2 ] - 艾尔肯;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2014年05期 v.8;No.47 28-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7K] [下载次数:12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3 ] |[阅读次数:1 ] - 罗施福;
如何在侵害著作权纠纷中准确地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是两岸法律界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在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相关判例也表明两岸这方面有着相似的司法态度。但两岸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相关判例也表达着不同的司法理路。在大陆地区进行新一轮著作权法修订之际,我们宜在立法上明确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谨慎对待惩罚性赔偿,丰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严格把握损害赔偿额确定的酌定因素。
2014年05期 v.8;No.47 38-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1K] [下载次数:8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1 ] - 董淳锷;
为了促进公司法实体规则的实施,立法者除了需要重视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的运用之外,还应当建立各种激励机制,即以经济利益的给付、道德声誉的褒奖、相关权利的优先享有以及法律责任的豁免为手段来促使公司及其参与人主动遵守法律。因为激励机制在解决"共益权行使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及"义务规则的非标准化问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激励机制的运用还有助于把公司法的公共实施转化为私人实施,进而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
2014年05期 v.8;No.47 48-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4K] [下载次数:7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1 ] - 赵运锋;
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不仅是宏观的关系构造,还有微观的勾连论证,尤其是后者,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刑法刑事政策化是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从相互隔离到相互融通,就需要在刑法理论上为政策要素进入刑事教义学构建合适路径。在消弭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李斯特鸿沟的过程中,以刑制罪司法逻辑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2014年05期 v.8;No.47 60-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0K] [下载次数:14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0 ] |[阅读次数:1 ] - 陈国栋;
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机制是建基于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围绕立法者授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的授权法规范,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为基本结构而建构的,其规范行政的法律逻辑是越权无效逻辑。但这一机制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公民权利不能作为行政之规范,而这又无形中导致行政机关形成只关注上级法令、不关注人民权利的行政思维。要全面规范行政,就必须在坚持授权法规范对行政的规范功能、加强行政正当性的同时,强调权利对行政的规范功能,通过确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规范及违法有责逻辑来规范行政。为此,我们有必要重述依法行政原则,确立法律优先、违法有责原则,强化和提升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地位,建构独立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2014年05期 v.8;No.47 70-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8K] [下载次数:4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1 ] - 李昌庚;
中国经济法学困境不在于以我国所定义的经济法内容本身,而在于经济法研究的经济法学出现了问题。经济法学其实是最具中国本土特色的部门法学,同时也是经济法学困境的原因所在。经济法学界研究路径转型对经济法学困境突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和借鉴世界两大法系的务实禀赋,审视与检讨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以一种非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审视经济法,包括但不限于以非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审视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划分的相对性、经济法回归到经济政策的法条解读或其他可能、经济法总论仅具有形式意义、经济法总论与分论是"形散而神不散"的关系等,这将是中国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的必然出路。
2014年05期 v.8;No.47 81-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2K] [下载次数:12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1 ] - 周翠;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2014年05期 v.8;No.47 90-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0K] [下载次数:18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3 ] |[阅读次数:1 ] - 吴羽;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美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机制。从实际运作来看,公设辩护人组织多设置于人口稠密地区,建构在联邦和州(县)两个层次上,主要隶属于行政分支,运作经费以州(县)政府拨款为主。公设辩护人的任用、薪水及兼职问题都富有争议。公设辩护人制度受案范围由贫困与案件性质双重标准确定,服务于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常采纵向代理方式。公设辩护人应遵守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从运作机理上分析,保证辩护质量、维护独立性、控制成本、实现司法正义等因素,构建了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运作机制的多元模式。
2014年05期 v.8;No.47 105-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66K] [下载次数:7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3 ] |[阅读次数:1 ] - 许可;
作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缔约国,日本通过国内立法完成了对公约的转化。出于限制豁免主义立场的考虑,日本在商业交易的判断标准、给予外国国家豁免的具体情形以及外国国家参加法院诉讼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上对公约进行了较大修改;出于与国内法衔接的考虑,对国家与国家企业的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劳动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等方面,虽然条文表述有异,但却符合公约的精神。日本国内立法的整体方向是扩大日本的司法管辖权,这一点既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也值得我们借鉴。
2014年05期 v.8;No.47 113-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0K] [下载次数:3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