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汉东;龙欣璇;
人工智能生成声音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文化传播与社会生态。声音兼具生物属性与人格标识的双重特征,却在数字化进程中面临技术滥用风险。既有研究对AI生成声音的侵权认定或限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表演者权扩张理论,或错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导致人格权的完整性被割裂,难以有效应对深度合成技术对人格权益的冲击。立足人格权制度的内在逻辑,依托《民法典》第1023条的肖像权参照适用体系,可以系统回应AI生成声音的法律挑战。在权利配置上,应以可识别性为核心侵权要件,结合声纹鉴定与传播场景综合界定人格权益边界。在行为规制上,应构建覆盖声音输入授权、输出规制与侵权认定的协同治理框架,在防范技术滥用的同时为创新保留空间。
2026年01期 v.20;No.115 5-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下载次数:2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迟颖;
现行法未将精神障碍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利于保护无结婚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学说和判例主张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则,判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在现行法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下,这种做法无异于变相剥夺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自主权。为解决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自主权与保护无结婚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应以贯彻《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的“法律行为能力人人平等”原则为契机,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通过对《民法典》第21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来建构“自然无行为能力”制度,并在该条增加“处于无意识或暂时神志不清状态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2026年01期 v.20;No.115 19-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2K] [下载次数:3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郑永宽;季一鸣;
在比较法视野下,医疗侵权诉讼中涉及患者机会丧失的案件,由于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不同,往往陷入“全有或全无”的责任分配困境。与此相对的比例责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责任分配失衡的问题,但其自身在理论上仍然面临诸多质疑,而且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比例责任和原因力规则的不当适用使医方陷入动辄得咎的处境。随着机会丧失理论的发展,“机会”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利益而获得侵权法的单独救济,这极大地减轻了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使之转化为一个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实证法体系中,法官应将《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作为机会丧失类型案件的主要规范基础,并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既有状况及发展进程,通过原因力规则的适用确立最终的责任份额。
2026年01期 v.20;No.115 33-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8K] [下载次数: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王胜民;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法》确认的决议行为,其法律效力在规范供给层面存在显著不足。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无权对持有人本息受偿权等事项作出决议,相应决议无法当然对全体债券持有人产生拘束力。现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程序中设置的议案提前沟通制、发行公司单独决定制因违背同券同权原则,限制或免除发行公司的本息偿还义务,影响会议决议法律效力的发生。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法律效力的相关规范,应着力调和决议事项规则与团体法理论之间的张力,建立特殊事项“未经同意,不得拘束”规则,并辅之以详尽的持有人会议程序条款,确保决议符合正当程序。同时,选用决议效力瑕疵“一分法”与事后控制路径,以便利异议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救济。
2026年01期 v.20;No.115 49-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7K] [下载次数: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