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学辉;苟思旭;
基于外部行政法理论形成的内部行政法概念体系,长期存在基础术语混同问题。行政内部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内设机构与行政人员在行政系统内部作出的行为,是内部行为的下位概念,当具备特定要件时可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内部行为在科层制运行逻辑下必然产生内部法效力,当满足“外化”条件时具有内外双重法效力。行政内部行为分为“交互型”与“单方型”两大构造,以行政公文为规范化载体,以行政批示为习惯化载体。对于行政内部行为的规制,“行政保留”是其理论前提,“自制为主,制约为辅”是其实践逻辑。类型划分是行政内部行为规制体系的建制基础,应在形式类型基础上塑造行政自制机制,外部规制应适度补强行政内部行为规制体系。
2025年02期 v.19;No.110 64-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8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马浩予;
当前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合同欺诈案件时,多以要求被害人穷尽救济作为刑事立案与判罚的前提。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碍经济秩序的维护,也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涉合同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存在案件裁判立场模糊、对侵害法益的认识模糊、“财产损害”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刑民交叉案件需根据交叉的程度区分适用“分类并行”或“必要先刑”的裁判方式。合同诈骗罪的法益应落脚于经济管理秩序。“穷尽救济”之所以被提出,根源在于对欺诈类案件损害结果的判断存在分歧。对财产损害的认定应坚持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被害人自我感知受损”可以对财产损害的范围进行实质限定。
2025年02期 v.19;No.110 78-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0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刘学;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是赋予中小股东在权益受损时有权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我国当前制度侧重于股东派生诉讼程序内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价值。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未赋予公司抗辩权,前置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存在不足之处,在诉讼费用与费用担保方面欠缺指引性规范,对于股东的败诉责任也尚未规定,极易导致派生诉讼滥用。派生诉讼不应一味强调惩戒与威慑,不加以合理限制的派生诉讼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否定和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干预。应赋予公司抗辩权,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承担与费用担保,增设派生诉讼的败诉责任,防止股东派生诉讼被滥用。
2025年02期 v.19;No.110 95-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1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邹翔远;
《公司法》第49条规定了公司对股东的实缴出资请求权,《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债权人可对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实缴出资请求权,实缴出资请求权的实现会面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阻却。《公司法》第54条特设公司和债权人的加速到期权利,以促成公司实缴出资请求权的实现。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共享加速到期权利,可同时或异时向股东主张。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权利的,仅发生终止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的效力;债权人又以代位权主张股东实缴出资的,视公司资本充实的状况,以不影响公司资本利益为条件,可以适用直接清偿债权规则。
2025年02期 v.19;No.110 111-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2K] [下载次数: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徐实;
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旨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然而,此次修订仍然存在对著作权过度财产化问题意识与回应不足之缺憾。著作权过度财产化在实践中以权利客体范围扩张、权利内容膨胀、作者与作品分离为表征,引发著作权制度与社会需求“脱嵌”之后果,产生挫伤创作、阻碍传播、妨害交流、侵蚀公地等弊害。一方面,应强化著作权内部合理使用,确保公众使用权;另一方面,应以开源等要求拓展共享创造空间,减少过度财产化负面影响。借此,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矫正过度扩张,促进知识传播与共享,实现文化繁荣。
2025年02期 v.19;No.110 127-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1K] [下载次数: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