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秀清;周远航;
《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的确认合同解除主张程序无法满足实体法应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相契合的体系化要求。该方案将“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相等同,混淆了起诉行为与普通形成权行使的意义,忽视了起诉状副本“送达”与意思表示“到达”的区别。因此,基于“有争议才有诉”的民事诉讼基本原理重新审视,当事人未经通知直接提起主张解除合同的确认之诉,因缺失确认利益而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这符合当事人诉权保护的要求,有益于避免当事人承担更重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化解诉讼费用不当分配的问题。
2024年04期 v.18;No.106 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下载次数:7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朱虎;雷志富;
债权人代位权是在遵循保全、执行和破产规则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受偿的方式实现债权收取的债权实现制度,其与债权执行构成相互独立和互为补充的关系。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不是被代位债权,而是代位权。代位权诉讼管辖可排除当事人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限制,但应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当存在仲裁协议时,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属于法院应当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系属中,债务人的处分权会受到相应限制,相对人可以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和代位权不成立的抗辩。代位权诉讼生效判决在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既判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参加效。
2024年04期 v.18;No.106 20-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8K] [下载次数:16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马丁;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民事程序的特征。这些特征共同参与该程序之特质的塑造。这给准确认识和适用该程序提出挑战,是必须细致辨析并解决的问题。这种特质源起于立法者对该程序的功能设定,即以简便快捷的司法途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处理的实体法律关系及其纠纷所表现出的特征则为该程序特质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具体构造上,通过当事人设置、有限对抗、法官审查的方式和程度、针对不同情况赋予相应程序结果等一系列程序技术和安排,使该程序表现为一个组成部分之间彼此协调、共同推动程序功能实现的整体。未来应在密切观察司法实践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和提炼对该程序特质的认识,推动该程序的规则细化和有效适用,实现其与普通程序的良性竞争及错位发展。
2024年04期 v.18;No.106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3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刘颖;
我国现行规范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不动产强制变价中原则上对执行标的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采取承受主义,例外地对“中间的用益物权”采取涂销主义。作为《民法典》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亦适用关于用益物权的执行规则。以遗嘱或判决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并非自登记时设立;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即便已具备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却仍有可能因有效债权合意的欠缺,而不发生物权变动。可见,对于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居住权,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形式审查无法判定,唯有通过第238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程序的实体审理才能判定。因此,主张以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应当采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作为执行救济路径。
2024年04期 v.18;No.106 52-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197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