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国喆;张慧超;
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2024年02期 v.18;No.104 48-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下载次数:6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滕佳一;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4年02期 v.18;No.104 62-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 [下载次数:5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周瑞珏;
数据泄露事件具有发现滞后性、第三方介入性以及行业差异性等特征,单纯依赖义务主体提升安全技术水平难以有效控制风险,故而需要引入保险市场辅助控制这一风险。网络安全保险作为承保数据泄露、勒索攻击等网络安全损失的新兴商业险种,其数据泄露风险治理功能的独立性表现为保险条款内涵与传统险种的区分。在域外法中,法院按照传统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式,限缩了商业综合责任险中“损失”术语的含义,同时也明确了网络安全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因此,实现其风险治理功能需要释明《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促使保险人为了预防保险事故发生而督促、辅助被保险人提升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2024年02期 v.18;No.104 76-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3K] [下载次数:10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蔡道通;
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2024年02期 v.18;No.104 91-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4K] [下载次数:6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占善刚;荣锦坤;
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司法实践存在概括履行判决的作出不合理、具体履行判决的尺度不明确、影响履行判决的诉讼请求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的本质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问题。基于首次判断权理论的松动和发挥司法权能动性的需求趋盛,加之行政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职权主义构造更为彰显、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的特殊性,适度具体化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确有必要。但具体履行判决的作出仍要以裁判时机成熟为必要条件,司法权不能无限度干预行政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具体化规则应包括:法院应排除概括的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要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并以诉讼请求来引导判决内容,法院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是否作出具体判决以及具体程度。
2024年02期 v.18;No.104 109-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2K] [下载次数:10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殷敏;
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态势与传统国际贸易规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数字贸易发展态势体现为国际贸易中的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及交易方式的数字化,其背后的法理成因在于传统国际贸易规制的外部应对机制、内部层次结构、整体调整手段的迭代速度均滞后于数字贸易变革的速度。目前国际规制依托于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等平台,从国际贸易规则数字化、国际规则内部结构多元化和规制手段科技化三个维度逐步演进。中国应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制塑造中有所作为,以服务国家利益为目标,以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为发展方向。对此,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贸易新议题国际谈判,通过发展国际数字贸易来书写规则,并采用技术手段对贸易秩序进行规制。
2024年02期 v.18;No.104 127-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8K] [下载次数:12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