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铭;陈竟;
大数据分析与建模技术为数字检察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提高了检察工作的质效。然而,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是创建供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所使用的具有重复利用、实时性、可视化操作平台的技术活动。业务理解、数据理解与特征提取、检察数据挖掘、评估与验证、部署与优化构成了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的基本流程,其中检察数据挖掘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的关键技术环节。未来在厘清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概念的基础上,可从拓展检察数据的来源并加强质量监管,推进对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软件的引入、使用和研发工作,制定完善的建模操作指南,加强复合型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优化。
2024年01期 v.18;No.103 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0K] [下载次数:15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冯俊伟;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犯罪人、犯罪行为与犯罪空间等都显现出与工业化时代明显不同的特点。以传统物理空间发生的国内犯罪为基本原型的传统刑事取证制度,难以有效回应网络空间取证、跨境犯罪侦查取证等新问题,在侦查人员专业能力、取证时间和取证空间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刑事取证制度在整体框架进行优化调整的同时,也逐渐推进从法定侦查人员取证到专业人员参与取证、从传统侦查取证到向网络服务者取证、从一般取证措施到快速取证措施、从国内取证程序到境外取证程序等多重变革。数字时代刑事取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还需要关注和回应取证行为启动明确化、取证措施体系化、取证程序精细化和取证制度协同化等新课题。
2024年01期 v.18;No.103 20-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下载次数:29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0 ] - 赵青航;
我国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运用了法律科技催生的在线诉讼这一现代诉讼新形态。在线诉讼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线诉讼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交互性优势适度淡化对抗,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提供技术支持。但当前在线诉讼因缺乏诉讼促进义务、释明权能、集中审理主义三大协同要素的制度内核,导致其象征性功能大于内质性功能,甚至使技术本身的作用走向异化。未来中国式数字司法需全面引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将数字技术嵌入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之中,实现诉讼规程的再造,倚靠法官发挥诉讼指挥权以及当事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电子诉讼的技术特色和程序优势,确保审判实践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2024年01期 v.18;No.103 33-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K] [下载次数:119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郝龙飞;
如何认识与对待刑事司法算法决策愈发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鉴于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在技术与法理维度展现出的双重适应性困境,导致对其的发展定性衍生出一种刑事司法算法决策的脆弱性表征将直接支配其发展命运的观点。重新审视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在质效两方面的韧性表征,以及同其技术母体人工智能在韧性维度的同频共振,可知作为其内生性发展动力的韧性表征,乃刑事司法算法决策发展的性质定论。针对脆弱性所体现出的裂隙风险,基于福柯规训理论,引入刑事司法人本论理念与技术正当程序原理。前者为人本议题,崇尚方向性指引;后者乃技术方案,偏重制度性建构,以此二者的互补性调和,建构出规训刑事司法算法决策的完整框架。
2024年01期 v.18;No.103 49-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下载次数:10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