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昌宇;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中的新成员,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多重一体化的目标趋势与愿望在不同领域表现出功能性差异,即经济的先导性、政治的战略性、社会认同性、法律保障性、文化融通性等。在全球治理、互联互通和全球产业链正在生成的背景下,如何立足联盟多重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出欧亚经济联盟的应有作用,尚存诸多法治困境:从超国家制度与主权国家制度的衔接到成员国间的基础性不平衡对一致性规则形成的制约,再到联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对接的阻却性因素的存在,以及联盟从初级一体化规则向高级一体化规则演进的迫切需求等。面向未来,欧亚经济联盟呈现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阶段过程性发展的趋势,基于历史文化的多重合法性根基将促动多重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决定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交错并存中构建联盟法制机制,并促动规则治理的深化均是可期的。
2020年01期 v.14;No.79 5-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23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庞冬梅;Рарог Алексей Иванович;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复杂的跨国组织机构,其经济体系刑法保护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前提,即应当对各成员国所面临的现实经济安全威胁及其预防的基本方向进行详实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刑法规制路径,构建欧亚经济安全保障新理念。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动态整合过程,不仅影响各成员国内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的发展进程,而且使得打击海关领域犯罪成为各成员国的紧迫任务。海关管控领域的常发型犯罪对同属于"关税同盟"和"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应当在公平正义和罪刑相称原则的基础上,修订本国经济活动领域和海关管控领域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有效打击统一关税空间内的违法犯罪,以保障各成员国的内国经济安全。
2020年01期 v.14;No.79 15-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下载次数:2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王海军;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近年来一个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欧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为法律基础,并形成了以决策机制、关税同盟、争议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联盟运行机制。在具体运行中,由于大国政治、经济因素,决策机制出现了俄罗斯主导倾向,关税同盟存在着统一关税执行难、关税分配不平衡的困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主权冲突问题。发展欧亚经济联盟需要将其运行机制朝向法治化方向发展,包括夯实联盟运行的法治化基础、强化主权平等下的决策机制、利益合理分享的关税同盟,以及联盟与成员国司法权平衡。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一带一路"具有极大影响,在法律框架下将两大项目对接是共同发展的最优选择,也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共赢的法治途径。
2020年01期 v.14;No.79 27-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25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侯国跃;刘玖林;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2020年01期 v.14;No.79 62-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5K] [下载次数:40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6 ] |[阅读次数:1 ] - 王磊;
损害赔偿义务的调整存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生计酌减等体系化的规范设置,该等制度相互独立共同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灵活调整,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对生计酌减规范的关注不足,忽视了生计酌减的规范作用。实际上生计酌减规范能有效保障加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相符合。无论是完全赔偿主义还是限制赔偿主义均涉及到生计酌减规范的设立问题,我国亦不例外。就生计酌减规范与程序法制的关系而言,强制执行程序只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未及于发展权;破产法制虽然能实现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但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制均需要与生计酌减规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方能实现程序法制与实体规范的互补。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生计酌减规范。
2020年01期 v.14;No.79 76-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K] [下载次数:6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李延枫;
肇始于美国的公众人物理论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诽谤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名誉权法制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理论的看法仍莫衷一是。我国司法实务界积极在审判实践中将公众人物理论作为涉公共言论名誉权案件的裁判依据,但司法实践的适用与公众人物理论和真实恶意原则的本意发生了很大偏移。因此,应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确立名誉权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取代公众人物理论,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结合确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应确立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公共言论的真实抗辩事由,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应采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时减轻公民和媒体在涉公共利益名誉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2020年01期 v.14;No.79 90-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23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9 ] |[阅读次数:0 ] - 武亦文;
基因信息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理论基础在于保险的风险分类理论与保险法的对价平衡原则。政策、伦理、道德、技术等方面的反对意见并不足以否定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的正当性,因为商业保险不应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基因信息相比一般医疗信息不具有特殊性;保险承保的本来就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基因检测的准确性也在逐步提高。是故,应当允许基因信息应用于保险核保,但为防止基因信息的滥用,还须通过规范的方式明确基因信息的应用限度:明晰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的方式;设定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的条件;规定保险人对于依据基因信息作出不利被保险人决定之理由的披露义务;强化基因咨询师的咨询与建议职责;完善对被保险人的救济机制及其具体运作规范。
2020年01期 v.14;No.79 102-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2K] [下载次数:87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刘士心;
胁迫是英美法系各国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犯罪辩护理由。传统意义的胁迫是指胁迫者以紧迫的死亡或严重伤害身体相威胁,迫使行为人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胁迫是一种犯罪的可宽恕事由,其根据在于,当一个人面临一般人都无法抗拒的严重威胁,主观上难以作出合法的选择时,缺乏刑事归责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胁迫的概念,司法中按照紧急避险处理被胁迫犯罪案件,这既不符合被胁迫犯罪的本质,也限制了胁迫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应当引入胁迫的概念,将其视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我国刑法对胁迫的适用,应当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胁迫不能适用于故意杀人犯罪。
2020年01期 v.14;No.79 118-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下载次数:9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刘伟琦;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细化了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肯定了阶梯式从宽量刑的指导思想,但其在从宽量刑精细化方面仍有不足。认罪认罚客观上存在一个与教育改善难易度和办案价值量相对应的阶梯式等级体系。在设定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量刑幅度时,应当以教育改善的难易度、办案价值量两个因素为主线。根据教育改善难易度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功利型三个类别;根据办案价值量的大小,可以将认罪认罚划分为三个价值级别。根据认罪认罚的"三个类别"和"三个级别"之间的组合,认罪认罚形成九梯度的等级体系。九梯度的等级体系,最高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至免除处罚,最低从宽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2020年01期 v.14;No.79 130-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下载次数:18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2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