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吟兰;
父母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守护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标准的指引下,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主流。我国婚姻法中涉及亲子关系的内容自198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修改,仍残存着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有关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略,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不周延。我国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单独设立亲子关系章,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涵括父母对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父母责任。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父母责任者,应当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丧失、转移和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国家监护。
2016年01期 v.10;No.55 25-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29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5 ] |[阅读次数:5 ] - 刘耀东;
《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2016年01期 v.10;No.55 35-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9K] [下载次数:15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1 ] - 雷春红;
《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2016年01期 v.10;No.55 43-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20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5 ] |[阅读次数:0 ] - 蒋晗华;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无处不在。网络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网络谣言是社会敌意情绪的非理性宣泄。网络谣言往往利用、加深敌意,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进程。对敌意型网络谣言犯罪的防控对策应当从社会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设计。对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可通过社会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敌意;还可通过畅通社会沟通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化解社会敌意。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治理,应做到在有效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同时,保障言论自由与民意畅通。
2016年01期 v.10;No.55 55-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11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 - 李建伟;
资本三原则在两大法系公司立法上存在形式化的差异,实则只是规制程度上的不同。法定资本制的含义不仅仅指向资本的形成阶段,而应该适用于资本形成、维持与不变的所有环节。将法定资本制仅仅定位于资本形成环节不仅会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而且会产生一些制度设计的误导与弊端。资本三原则也并不具有决定资本制度的作用,在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制度的联系中,历史的因素远远大于逻辑的推演,资本制度的设计及形成更多由核心利益衡量所决定。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废除最低资本制之举,并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体系,最低资本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下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选项。对公司资本诸核心概念的追根溯源,将有助于理解现行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真相及其改革趋向。
2016年01期 v.10;No.55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291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3 ] |[阅读次数:0 ] - 俞敏;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各国政府更多地选择采用市场激励工具促进绿色增长。作为市场激励工具的环境税,主要通过政策安排矫正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外部效应内部化,激励经济实体进行理性选择。基于收入中性原则的双重红利理论表明,通过环境税改革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可以实现绿色增长。欧盟国家构建可持续发展绿色税制,实行"绿色税收转移"的环境税改革实践证实,经精心设计的环境税改革可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赢,其实践的一般经验对我国环境税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016年01期 v.10;No.55 73-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45K] [下载次数:13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1 ] - 刘少军;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对其进行有效补充,这不仅影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的完善,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困惑。附条件不起诉法律决定可以在学理上作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实体效力与程序效力上的区分。在外部效力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确定具体的内容,在程序效力上则主要表现为对事的效力与对物的效力。
2016年01期 v.10;No.55 84-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7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郭渊;
南海九小岛事件发生后,日、法两国进行了所谓的"主权"交涉与争论,分别以臆测的国际法某些说法为其侵略行为张目。民国学者吸收和借鉴中外法学家的学说,对国家领土取得原则进行论述,尤其是利用"先占"理论,剖析法、日所持理由或所谓法理依据的荒谬,并论证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是有充分根据的。但是由于对南沙属我的历史依据准备不足,以及对国际法某些理论的掌握程度不深,致使某些学者在研究问题时有一定理论与史实的偏差。
2016年01期 v.10;No.55 95-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K] [下载次数:4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张顺;
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2016年01期 v.10;No.55 133-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9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8 ] |[阅读次数:0 ] - 季晨溦;
在行政诉讼中设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回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网体系,因而民众无法获得无漏洞且具有实效性的司法救济。我们今后对该制度的完善,应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即对停止执行制度和保全制度的实体要件予以明晰并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由此满足化解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多种私益和公益间冲突的需要。此外,为顺应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发展,还应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予以明确,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016年01期 v.10;No.55 148-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下载次数:6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