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学

2025, v.19;No.113(05)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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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推定责任
On the Presumed-fault Liability of Generative AI Service Providers

张新宝 ,卞龙

摘要(Abstract):

生成式人工智能不符合产品与服务区分视角下的产品概念,其功能主要是输出特定内容和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产品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不符合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前提,虽然服务提供者可以更有效率地控制技术风险,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通常不存在较高程度的危险性,不宜出于保护公众权益的考虑要求服务提供者内化全部的权益侵害风险。鉴于破除受害人举证困境、适度强化服务提供者义务和责任等需要,应当引入过错推定责任。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证明其在训练端和输出端都尽到了与避免侵权输出相关的注意义务来推翻过错。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适当严格,以激励服务提供者采取充分的风险预防措施。

关键词(KeyWords):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新宝 ,卞龙

DOI: 10.13893/j.cnki.bffx.2025.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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