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茂荣;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2019年03期 v.13;No.75 5-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孟勤国;王厚伟;
陈旧的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即合同保护义务理论无法适应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分置的法律体系;以诚信原则确定附随义务无法准确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且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附从义务论通常并不符合合同意旨,更不符合当代合同法发展的新方向,很难解释日新月异的新经济现象和商业模式。合同附随义务的本质是促进合作,合作义务已被众多域外合同法所确立,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应明确规定合作义务。合作义务与约定义务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应以合同目的为中心对二者进行公平审查,以最终确定合同责任。
2019年03期 v.13;No.75 17-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胡晶晶;
体育赛事实况转播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信号"的盗窃。相关侵权案件倾向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但该模式仅能解决"重播画面"侵权问题,而无法处理实况转播侵权问题,因为"信号"既非作品,也并非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权益,属于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盗窃信号的行为因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而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规制。然而,囿于"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当盗窃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则排除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适用,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03期 v.13;No.75 29-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薛波;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未规定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包括未履行通知义务和通知形式不适当。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被阻却,二是债权人获得对股东的求偿权。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系资本维持原则,请求权基础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而非第13条第2款或《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之规定。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法定责任、有限责任、补充责任、内部连带责任;股东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减资决议有效、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无法实现以及股东主观存在过错。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为减资数额,赔偿范围包括减资额和利息。
2019年03期 v.13;No.75 4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杨彩霞;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
2019年03期 v.13;No.75 54-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丁延龄;
我国网约车监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决定了其存在下列问题:首先,网约车监管的巨大信息量和工作量使政府部门不堪重负;其次,对于预防性监管,政府部门往往缺乏热情;再次,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变大;最后,政府和网约车企业之间缺乏缓冲,政府将与网约车企业共同分担风险。针对上述问题,程序导向的反思理性法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计思路。反思理性法追求的是受规制的自治,即主张通过对被监管者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协调机制的矫正,实现社会公共责任的内化,社会主体内部管理体系的重塑才是元层面的监管策略。重新设计网约车监管制度对于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一监管体系的核心则是以安全为目的的网约车企业管理体系。
2019年03期 v.13;No.75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郑涛;
禁止重复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但理论化和系统性的提炼不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248条之规定为禁止重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体系性构建提供了契机。"禁止重复起诉"的称谓选择既表明了其与相邻概念的逻辑关系,也实现了其在诉讼系属中与判决确定后两阶段的内涵整合。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宜纠缠于矛盾裁决的防范,更非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最佳路径,而应定位于加强程序安定性的本土价值考量。重复起诉行为的识别,可因地制宜地选取"二要件说"识别标准,诉讼标的这一要素仍应回归旧实体法说。具体操作中,更须着眼于立体化程序设置目标,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正和完善,并明确重复起诉行为的审查路径和规制措施。
2019年03期 v.13;No.75 73-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张晏瑲;
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对其的规制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然而关于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属于海洋污染的问题历来备受争议,并在学界以及实务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为减少分歧,辨清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性质尤为重要。根据国际法对于海洋污染的界定,国际航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在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海洋污染。这种理论主张为各国在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问题上采取不同的立法选择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且这一问题的讨论对于促进有关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谈判和调整意义重大。
2019年03期 v.13;No.75 86-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严存生;
网络是人类在认识微观粒子运动规律的基础上所创造的一种通讯技术,机器人或人工智能是其精华。网络社会就是使用这一技术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交往方式。网络社会的存在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拟的。网络社会大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缩小了交往的时空,使我们的交往更便捷、省事,但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律人应认识网络的这种二重性,既要充分地利用其优越性,又要认真地研究其所带来的问题。网络社会的"法"是社会化了的网络规则,它是传统社会法律的新发展。因此,网络社会的"法治"并不是对原有法律的否定和抛弃,而是在对原有法律认识的基础上创制网络社会的法律规则,并在社会治理中把它们统一起来,依据和尊重所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注意其使用的不同维度。
2019年03期 v.13;No.75 97-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明辉;
在美国社会中,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形成了一个法律精英智识阶层。自美国建国后约一个世纪时间里,此一精英阶层逐渐创造出一种关于法律的独特意识形态和思想体系,可称之为"法律古典主义"。它不仅论证了司法机构(法院)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权能,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律人思维模式,而且还为法律及司法权的性质及渊源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至少在被瓦解之前,这种古典法律思想在推理模式、社会价值以及法律性质与渊源等方面呈现出较为独特的典型特征。或许,在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可以将其纳入西方古典自然法传统之中。
2019年03期 v.13;No.75 106-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