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瑞;
身份法是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婚姻法、收养法或亲属法,而不应包括继承法。自愿、平等和人格独立、保护弱者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是身份法立法的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包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或者家庭模式的自由、身份行为的自由。身份法以平等和人格独立为基础,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人格独立为目标。身份法制度设计上应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扶养,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在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上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各种不同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2013年01期 v.7;No.37 5-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K] [下载次数:7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吴奇琦;
随着19世纪实体法、程序法正式分道扬镳,实体权利与诉权各自进入了大体独立的轨道。然而,在此之前两者的关系并非如此。详细地展示其合、分进程的历史脉络,尝试描摹出此一基础课题的谱系,可以为学说的进一步讨论提供基础。
2013年01期 v.7;No.37 1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下载次数:5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0 ] - 蔡养军;
我国相邻关系法既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传统,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历史上,出于社会控制的目的设有邻里制度,相邻不动产利用的调节大多依托民间习惯。近代以来,部分民间习惯被纳入"民法",成为处理相邻关系的直接依据。面对复杂的现代不动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一方面规定了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另一方面通过引致规范扩张了相邻关系的法源。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协调不同法源的冲突奠定了基础。
2013年01期 v.7;No.37 2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下载次数:8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0 ] - 王明锁;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2013年01期 v.7;No.37 3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9K] [下载次数:9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王春梅;
民事主体制度作为私法制度运行的核心基础承载着人类的理性欲求,也蕴涵着深刻的价值意义。由罗马法而展开的古代民事主体,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整体上展现的是不自由与不平等。但如果细心探寻,仍然能够从中发现某种自由的潜在诉求与平等的事实蕴含。虽然这种自由与平等因人类理性的发展局限而未能升华为观念形态,但却为近代民事主体的观念自由与平等提供了必要的积淀与储备。
2013年01期 v.7;No.37 43-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2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曹兴权;荣振华;
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2013年01期 v.7;No.37 52-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11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1 ] |[阅读次数:0 ] - 魏东;
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具有可资借鉴性、相对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我国劳动教养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可以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以契合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的基本需要。关于劳动教养改革,我国学界目前提出的劳动教养完善方案中,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具有比较突出的相对合理性。《刑法修正案(八)》比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因而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设想。新的刑法修正案应当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2013年01期 v.7;No.37 60-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下载次数:6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0 ] - 陈建旭;
日本从战后废墟中快速重建,但其工业经济的发展却是以人们的生活环境为代价的,在一连串的公害事故后人们才觉醒到环境的重要,并将环境作为刑法上的重要法益。但是由于环境本身的特殊性,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在处理环境犯罪方面明显不足,因此不得不提出相应的修正理论。例如客观归责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乃至于主观归责上的危惧感说。然而,在面临举证困难的同时,为了有效预防环境犯罪,提早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乃至于财产安全,日本最终在立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日本环境犯罪的刑法理论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2013年01期 v.7;No.37 67-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K] [下载次数:11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1 ] |[阅读次数:0 ] - 杨登峰;
近年来,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采取了诸多举措,如决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或综合帮扶资金等。这些举措虽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适当甚至高额的赔偿,但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基本的法律秩序、限制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有时还可能成为地方有些官员平息民怨、为自己开脱政治责任的方式。尽管如此,地方人民政府适当介入重特大事故民事赔偿事宜有其必要,只是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主要发挥督促、协调和配合三大功能。
2013年01期 v.7;No.37 73-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下载次数:3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佐藤孝弘;
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
2013年01期 v.7;No.37 80-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2K] [下载次数:4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刘瑛;
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2013年01期 v.7;No.37 89-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下载次数:3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刘敬东;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T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O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2013年01期 v.7;No.37 94-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81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5 ]
- 彭中礼;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2013年01期 v.7;No.37 102-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下载次数:179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6 ] |[阅读次数:0 ] - 唐丰鹤;
现代性下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法律实证主义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古代的正当性被转化为合法性:一个行动或公权力,只要是符合实在法的,即可称为正当。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要想成立,还必须解决法律自身的有效性问题,这样才能彻底摆脱道德的证成。以纯粹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通过法律体系内的效力授权链回答了这个问题,从而完成了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的整个拼图。但是,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通过合法性的正当性又面临着新的正当性危机。
2013年01期 v.7;No.37 111-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5K] [下载次数:8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王彬;
修辞学的当代复兴使法律修辞学从说服的技艺发展为实现裁判合理性的方法论,法律修辞学以关系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作为理论前提,以论题学为思维方式,在知识属性上体现了分析学与诠释学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融合。法律修辞学是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方法论,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并使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活动规范化,但法律修辞学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警惕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负面作用。
2013年01期 v.7;No.37 123-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5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0 ] - 莫纪宏;
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在理论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标准等等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来看,八二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在立法实施层面都得到了比较好的体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通过制定具体法律的形式将现行宪法中的主要条文加以细化,故考察现行宪法具体条文的实施状况应当从考察这些具体法律入手。应当对八二宪法实施状况建立一个兼具客观标准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机制,还应当引进诸如宪法时刻、宪法阻却等等可以明显判定宪法实施状况的基础性概念,才能更有效地来评价八二宪法实施的真实状况,从而为完善宪法实施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提供准确和有效的分析数据。
2013年01期 v.7;No.37 131-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下载次数:8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