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An Explora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ICJ Judgment on Contentious Cases
许楚旭;
摘要(Abstract):
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只是一个执行或不执行的简单二分法问题,而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包含一系列政治决策的复杂问题。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家的实践,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国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实际生效。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这一矛盾没能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在分析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义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实践和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执行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许楚旭;
DOI: 10.13893/j.cnki.bffx.2009.05.01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在英美学者关于国际法院判决实施问题的著作中,一般使用“compliance”、“execution”和“enforcement”三个词,这些词直译为中文就是“遵守”、“执行”和“实施”。严格上说,这三个词的含义是有所不同的,但本文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使用“执行”一词,但在强调当事国的遵守义务及自觉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也使用“遵守”或“履行”等词。
- ②See O.Schachter,The Enforcement of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rbitral Decitions,54 Am.J.Int'l L.1(1960).
- ③See M.O.Hudson,The Permanent Court ofInternational Justice,1920—1942:A Treatise,The Macmillan Company,1943,p.596.
- ④Shabtai Rosenne,The Lawand Practice ofthe International Court,1920—2005(Vol.I),4th edit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6,p.196.
- ⑤Llamzon将国家对国际法院判决的态度分为挑衅(defiance)、遵守(compliance)和不遵守(non-compliance)三种类型。他认为,国家挑衅国际法院判决的例子很少,最近的一个便是“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多数国家都会表示尊重国际法院的判决,甚至公开承诺履行判决义务,但一些国家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因此,遵守与不遵守只是一个程度上的问题(Non-compliance isthus a matter of increment and degree)。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观点。See Alovsius P.Llamzon,Jurisdiction and Compliance in Recent Deci-sions of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Justice,18 Eur.J.Int'l L.815(2007).
- ⑥“科夫海峡案”和“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前案在阿尔巴尼亚政权发生更迭后得以最终执行,后者则在尼加拉瓜政权变更后由新政府自动放弃执行该案的权利。还有一些案件,如“隆端寺案”,虽然败诉国一开始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但很快便改变主张,宣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 ⑦这些案件按法院受案时间先后分别为:1951年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英国诉法国)、1957年某些边界领土主权案(比利时诉荷兰)、1958年西班牙国王仲裁裁决案(洪都拉斯诉尼加拉瓜)、1959年隆端寺案(柬埔寨诉泰国)、1983年边界争端案(布基纳法索诉马里)、1986年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加入)、1990年领土争端案(利比亚诉乍得)、1991年卡塔尔和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争端案(卡塔尔诉巴林)、1994年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上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加入)、1996年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博茨瓦纳诉纳米比亚)、1998年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主权案(印度尼西亚诉马来西亚)、1999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2002年边界争端案(贝宁诉尼日尔)和2003年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主权案(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此外,还有一个案件,即2001年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尚未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参见国际法院网站: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p2=2。
- ⑧“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此外,在常设国际法院历史上也有一例。See Rosenne,supra note4,pp.213—220.我们将在第三部分讨论这两个案件。
- ⑨See R.P.Anand,Execution ofInternational Judicial Awards:Experience since 1945,26 U.Pitt.L.Rev.671(1964—1965).
- ⑩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205.
- 11《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第60条规定:“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判词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
- 12联合国安理会在1946年关于瑞士加入《规约》的第11号决议案中指出:“建议大会依照宪章第93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瑞士得为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如下:……(b)接受联合国会员国依宪章第94条所负之一切义务;……”
- 13联合国安理会1946年第9号决议案,第1条。
- 14See Colter Paulson,Compliance with Final Judgments of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Justice since 1987,98 Am.J.Int'l L.434(2004).
- 15《规约》第61.1条及第60条。
- 16参见联合国安理会《惯例汇辑》(英文),1985年—1988年,第128—134页。
- 17Attila Tanzi,Problems ofEnforcement ofDecisions of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Justice and the Lawofthe United Nations,6 Eur.J.Int'l L.1(1995),p.7.
- 18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 19See Anand,supra note 9.
- 20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p.225—226.
- 21前引19。
- 22阿尔巴尼亚和意大利提出了对这批货币黄金的所有权主张,1953年2月20日,由三国政府决定成立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这批黄金归属于阿尔巴尼亚。对该案执行情况的评介,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p.233—239.
- 23Schachter,supra note 2.
- 24前引23。“The legal issue would depend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rather than on the obligation to give effect to a judicialdecsion.”类似的情况是,如果义务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如在领土争端案件中,义务国拒不撤出判给权利国的领土——则可能构成侵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国应该可以使用武力等强制措施以保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依据的也是自卫的权利,而非执行法院的判决。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223.
- 25对该案的评介,见Paulson,supra note14,pp.440—443.
- 26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p.214—216.
- 27Committee of United States Citizens Living in Nicaragua,et al.v.Reagan,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et al.,859 F.2d 929,935(1988).
- 28前引23。
- 29See D.W.Bowett,ContemporaryDevelopments in Legal Techniques in the Settlement ofDisputes,in Hague R啨cueil Des Cours(1967,I),p.213.
- 30See id.,p.212.
- 31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243.
- 32《盟约》第13.4条规定:“联盟会员国约定彼此以完全诚意执行所宣告之裁决或判决,并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设有未能实行此项裁决或判决者,行政院应拟办法使生效力。”该条赋予了行政院采取办法使常设国际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绝对义务,对此,Rosenne教授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前引30,p.242.沙赫特教授将《宪章》第94.2条和《盟约》第13.4条的差别归纳为四点:1.《盟约》适用于任何“裁决或判决”(awards or decisions),而《宪章》只适用于国际法院的判决(judgments);2.《盟约》赋予行政院采取措施使裁决或判决生效的强制性义务,《宪章》则是任意性的;3.《盟约》赋予行政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行动(act proprio motu)的义务,而《宪章》则要求安理会依申请采取行动;4.与《宪章》的规定不同,《盟约》明确禁止一成员国对遵守裁决或判决的另一成员国诉诸武力。前引23,p.18.
- 33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242.
- 34前引30,p.244.
- 35前引30,pp.244—245.
- 36前引23,p.19.
- 37前引30,pp.19—20.
- 38See Tanzi,supra note 17,pp.18—20,35.
- 39参见前引⑧Rosenne书,p.245.在“英伊石油公司案”中,英国请求安理会讨论法院临时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时依据的便不是《宪章》第94.2条,而是第34条和第35条。
- 40参见前引38,pp.20—21.Tanzi教授认为,虽然第94.2条可以独立赋予安理会权力,但在投票程序的语境下,安理会依据该条采取的行动只能要么属于《宪章》第六章,要么属于第七章。参见前引30,p.22;参见前引23,p.23.
- 41See Llamzon,supra note 5,pp.846—848.
- 42在此之前,已有部分国家两次将该案提请安理会讨论。第一次是在法院作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之后,安理会第2633、2634和2636次会议对法院的命令和美国不认可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二次是在法院实体判决作出后,安理会第2694、2695和2696次会议对美国在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及其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进行了讨论。这两次讨论都没有决议草案提交表决。See supranote 16,pp.120—122.
- 43投票结果为:11票赞成:澳大利亚、保加利亚、中国、刚果、丹麦、加纳、马达加斯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苏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委内瑞拉;3票弃权:法国、英国和泰国;1票反对:美国。See supra note 16.
- 44前引43。
- 45该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 46前引23,p.24;前引19,pp.700—701;前引⑧Rosenne书,p.248.
- 47前引19,p.701.
- 48《联合国各机关惯例汇编》(英文本),第94条,1985年—1988年,第12页。该决议的内容为:“大会,听取了尼加拉瓜共和国外交部长的发言,回顾安全理事会1983年5月19日第530(1983)号决议和1985年5月10日第562(1985)号决议,认识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考虑到《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法院裁决之’,注意到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审议了上述判决后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发生的事件,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继续资助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活动和其它活动,强调各国按照国际习惯法有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1.紧急要求按照《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立即充分遵守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的判决;2.请秘书长将本决议的执行情况随时通报大会。”
- 49A/RES/42/18号(1987年11月2日)、A/RES/43/11号(1988年10月25日)和A/RES/44/43号(1989年12月7日)决议。
- 50参见前引48,1989—1994,第6—7页。
- 51前引19,pp.701—703;前引23,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