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对《〈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的展开Theoretical Reform and System Innova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heritance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ggestions on the Draft Amendments to the Inheritance Law
孙毅;
摘要(Abstract):
我国《继承法》如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而得到适当的修正,既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又关系着百姓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透过对时代背景的考察发现,《继承法》必须面对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加、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等现实问题。《继承法》的修正不仅自身规范体系应协调一致,还应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统一,更需要与我国当代社会现实相适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条文的解读,展示了我国继承法基础理论适应时代的变革与制度创新。
关键词(KeyWords): 《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孙毅;
DOI: 10.13893/j.cnki.bffx.2012.05.007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20222_402786440.htm,发布时间:2012年2月22日。
- [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gjsj/2010/t20110701_402736031.htm.
- [3]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1/indexch.htm.
- [4]参见黄诗淳:《遗产继承之图像与原理解析》,载《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11年第4期。
- [6]《建议稿》对继承的原则作了专条规定。这些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其中,“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扶养原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家庭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特点,是解决我国现实社会问题所需,修正后的《继承法》仍需要继续坚持。
- [8]《法国民法典》第878条规定:共同分割人之一的债权人,为避免遗产分割损害其权利,得对在其没有到场时进行的分割提出异议。共同分割人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自行负担费用参加遗产分割,但不得对已经完成的分割提出攻击,如共同分割人不顾债权人已经提出了异议,不经其到场仍然进行财产分割,不在此限。
- [9]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 [10]《德国民法典》第1975、1979、1980、1981、1994条。
- 相关立法例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63条。该条规定: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项所定之利益: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 参见吴珮君:《日本民法有关抛弃继承期间起算点之理论及发展趋势——以实务见解之探讨为中心》,载《法学丛刊》2007年第1期。
- 因奥地利法院于继承开始后介入对遗产的保护与监管,法院交付遗产给继承人后遗产始归属于继承人,我国学者称之为法院交付主义。参见前引[9],第33页。
- [日]远藤浩等:《新版民法(9)继承》,有斐阁1981年版,第57页。
- 前引[9],第150页。
- [日]中川善之助、泉久雄:《继承法》,有斐阁1974年版,第435页。
- [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4—455页。
- 参见孙毅:《论遗嘱方式的缓和主义进路》,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4期。
- 参见蓝承烈、杨震:《继承法新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 参见王文生、张纪兴:《浅论继承法的不足与完善》,2012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
- 参见李宏:《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
- 参见陈棋炎等:《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2010年版,第238页。
-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5、127页。
- 前引[4]。
- 前引22,第381页。
- 参见陈苇、罗芳:《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5期;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 前引19,第138页。
- 前引[9],第505页。
- 《德国民法典》第2087条规定:(1)被继承人将其财产或财产的一部分给予受益人的,即使受益人被称为继承人,该项处分也必须视为继承人的指定。(2)仅个别标的被给与受益人的,有疑义时,即使其被称为继承人,也不得认为其系继承人。《瑞士民法典》第483条(继承人的指定)规定:(1)被继承人对全部或部分财产,可指定一名或数名继承人。(2)使某人得到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处分权,视为对继承人的指定。
- 《法国民法典》第1002—1条规定:除处分人有相反意思之外,在至少有一名法律指明的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得将其所得利益限制在为其受益而处分的财产的一部分之上。此种限制并不构成受遗赠人对其他有继承权的人的一种无偿处分。第1003条规定:全部概括遗赠是遗嘱人将其死后留有的财产整体给予一人或数人的遗嘱处分。《日本民法典》第990条规定:概括性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韩国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也作了与日本几乎一样的规定。
- 杨崇森:《德国继承法若干特殊制度之探讨》,载《法令月刊》第59卷第7期。
- 前引22,第345、346页。
- 《建议稿》第20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没有展开对遗嘱信托的具体规定。
- 参见杨震、孙毅:《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5期。
- 前引30,第37页。
-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规定在《建议稿》总则的继承权中。
- 紧急情况下的处分权也可以适用于《建议稿》第56条规定的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期间,继承人处分遗产的限制。反之,其他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期间,占有遗产的人也不能任意处分遗产。
-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924条以下。
- 参见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8页。
- 《德国民法典》第1980条。
- 《日本民法典》第929条。
- 前引16,第298页。
- 参见郭明瑞、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 前引43。
- 《建议稿》第89条第一款:遗产分割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