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Study on Basic Issues concerning Corporate Liquidation Obligors
李建伟;
摘要(Abstract):
科学确定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保护解散清算中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非常重要。为此,需要严格区分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担当人,以及清算义务人诚信义务的受益人。确定清算义务人的诚信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内容和类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价值与司法救济价值。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有关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尚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反思与立法检讨。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清算;清算义务人;诚信义务;赔偿责任;清偿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李建伟;
DOI: 10.13893/j.cnki.bffx.2010.02.01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 [2]在《公司法解释(二)》中没有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使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 [3]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151页。
- [4]王惠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3期。
- [5]孙效敏:《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 [6]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 [7]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 [8]周有苏:《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8页。
- [9][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 [10]参见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德国《股份法》第265条。
- 11参见我国《公司法》第184条。
- 12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47页。
- 13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8期。
- 14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79条。
- 15参见德国《股份法》第265条、日本《公司法典》第478条、《韩国商法》第531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22条。
- 16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 17王文丽:《对公司解散后清算组久拖不立的法律思考》,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1期。
- 18前引13。
- 19参见《公司法解释(二)》第18—21条。
- 20刘俊海:《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3页。
- 21吴长波:《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载《兰州学刊》2007年第5期。
- 22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1页。
- 23参见《公司法》第20—21条、第150条。
- 24参见[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重武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 25公司章程对股东义务的任意规定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属法定义务之列。
- 26[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 27《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3款的规定表明了这一点。
- 28刘文:《论我国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之完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12期。
- 29控制股东由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而负的诚信义务,可视为由董事的诚信义务扩大、延伸适用转化而来,同样是为了保护公司、少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滥用控制权的侵害。参见冯果、艾传涛:《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载《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 30李建伟:《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 31《公司法》第217条第(三)项将“控股股东”定义为纯粹依据股权控制机制控制公司的股东,同时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里的重大疏漏在于,“是公司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的人依据非股权控制机制或者结合股权与非股权控制机制而控制公司的人,反而被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列。这一立法缺陷的修正措施有二:(1)不改变第(三)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将第(二)项的“控股股东”的概念替换为上述的“控制股东”,这样,实际控制人加上控制股东,涵盖除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管)之外的公司控制人的所有主体。(2)不改变第(二)项“控股股东”的定义,将第(三)项“实际控制人”的范围由“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改为“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样,修正定义后的实际控制人加上控股股东,也涵盖除管理层以外的公司控制人的主体。本文采第一种修正措施。
- 32相关文献包括:前引22;王欣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王德山:《公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王朋:《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与清算责任》,载《晟典律师评论》2007年第1期。
- 33参见《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22条。
- 34参见前引32王德山书,第263页。
- 35参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第23条第3款。
- 36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7页。
- 37参见《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第3款。
- 38参见《公司法》第152—153条。
- 39参见《公司法》第187条。
- 40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 41席建林:《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与清偿责任及其转换》,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 42吕涛:《论公司强制清算中的责任承担》,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 43《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
- 44陆利兵:《析公司清算的民事责任》,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
- 45冯伟、罗中东:《公司法人被撤销或被吊销后的民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23日第3版。
- 46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312页。
- 47王欣新、赵芬萍:《谈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
- 48前引12,第247页。
- 49《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0对公司负诚信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对公司承担违信责任的主观要件是过错,不限于故意与重大过失。参见《公司法》第20—21条、第150条。
- 51刘德良:《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 52前引[1],第133页。
- 53《公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依第18条、第20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54前引12,第248页。
- 55前引21。
- 56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