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回购On Share Repurchase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刘小勇;
摘要(Abstract):
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因此,我国应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股东间的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治理的公正,我国应立法制定一系列有关程序、财源、违反的效果及惩罚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股东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创业投资与公司法的变革”(项目编号WYM0804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s): 刘小勇;
DOI: 10.13893/j.cnki.bffx.2011.06.01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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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前引[2],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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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引11。
- 大森忠夫、矢沢淳:『注釈会社法(9)』,有斐閣1971,141頁。
- 当时一个主要观点是,尤其对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提高资本效率。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閣2006年,234頁。
- 参见前引14,第233页。
- 瀬谷ゆりこ:「自己持分の取得」,载志村還暦:『現代有限会社法の判例と理論』,176頁。
- 前引[2],第84页。
- 前引[2],第85页。
- 前引11。
- 《日本公司法》第156条、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694、713条。《德国有限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但学者认为应为股东会。前引[2],第87页。
- 前引11。我国有学者也主张应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前引[2],第87页。
- 龍田節:『会社法大要』,有斐閣2007年,258頁。
- 参见前引22,第270页。
- [24]前引14。
- 参见《德国有限公司法》第9条b、第43条第三款;前引11。
- 参见下文“不需接受财源规制的情形”部分的内容。
- 前引[2],第87页。
-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页。
- 田中誠二:『三全訂会社法詳論上巻』,430頁。
- 前引14;最判昭和43.9.5民集22巻9号,1846頁を参照。
- 弥永真生:『会社法』,有斐閣2006年,219頁を参照。
- 参见2005年《日本公司法》、2006年《英国公司法》的规定。
- 前引[5],第82页。
- 如《日本公司法》就对公司转让自己股份的行为施以与新股发行同样的规制(《日本公司法》第199条至第209条)。前田庸:『会社法入門』,有斐閣2006年版,142頁を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