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与法人独立地位之否认——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Confusion of Personality and Disregard of Legal Personality——Comment on No. 15 of Cases Summary by the Supreme Court
王军;
摘要(Abstract):
15号指导案例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慎重适用"、"从严掌握"法人独立地位否认的立场,但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偏重"人格混同"之构成的论述,而对"人格混同"为何"严重损害"债权人缺乏说明和论证。由此可能产生鼓励法院轻易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的负面效果。二是"参照"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不符合类推适用的要求。三是将"关联公司"作为认定"横向人格混同"进而否认法人独立地位的约束条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足。
关键词(KeyWords): 人格混同;法人;类推适用;关联公司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作者(Authors): 王军;
DOI: 10.13893/j.cnki.bffx.2015.04.00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2013年1月31日发布。
- 2 尽管有调查表明,审判实践中,“人格混同”是法院无视公司独立地位的最常见情形。参见姜婉莹:《公司法人格否认之人格混同情形司法适用研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总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4页。
- 3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公司等因财产、经营混同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辑。
- 4 前引1。
- 5 参见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162页。
- 6 原案例所述与此相同。前引3,第71页。
- 7 前引3,第71页。
- 8 参见前引5蔡立东文,第336页;前引5朱慈蕴书,第161—162页。
- 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2期。
- 10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9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第33、37页。
- 该99个案例适用了《公司法》第20条或第64条,并且案件事实中均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情节。参见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 对此点的分析,参见吴建斌:《公司法人格否认成文规则适用困境的化解》,载《法学》2009年第7期,第128页。
- 原案例的表述是:三被告的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其危害性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情形相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行为,参照第20条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建设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引3,第74页。
-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 前引拉伦茨书,第252页。
- 前引拉伦茨书,第249—272页;前引齐佩利乌斯书,第92—103页。
- 刘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载《民商事审判指导》(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 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
- 前引。
- 刘贵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
- 有审判人员认为,《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这一定义过于宽泛,不便于在审判中适用。参见裴莹硕、李晓云:《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期。
-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该准则列举的主要关联方关系有:(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也有同样或类似的判断标准。
- 原案例称,原告为“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15号案例的原告却是“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15号案例称,被告公司的会计人员卢鑫陈述“川交工贸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原案例中没有记载这条事实。
- 15号案例对裁判依据的陈述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而原案例的一审判决只援引了《民法通则》第4条,二审判决则不提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仅援引了《公司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