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学

2016, v.10;No.57(03) 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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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知有害”质疑
Doubts about Being Liable for Ignorance of Law

李俊青

摘要(Abstract):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事实的不知无害,对法律的不知有害,因而实务中对法律错误一般不予以救济。但事实上,不管是在罗马法上,还是在当代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会对部分法律错误予以救济。而在确定何种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时,应充分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对表意人"知法推定"的合理性以及表意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错误;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B281)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李俊青

DOI: 10.13893/j.cnki.bffx.2016.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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