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振瀛;
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和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并具有概念法学特色,其指导理念是个人主义。德国民法典在理论上具有先进性,在体系上具有科学性。随着社会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德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和体系显现了它的局限性。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典体系。"以人为本"是我国民法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的"人"是个体性、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统一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每个人也都以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典规范结构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不根据基础权利构建请求权体系;区分履行义务请求权和承担责任请求权,构建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体系。
2015年02期 v.9;No.50 5-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下载次数:14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5 ] |[阅读次数:403 ] - 文杰;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5年02期 v.9;No.50 2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下载次数:7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283 ] - 刘维;
商标使用行为的功能界定法具有抽象性,难以清晰界定;将商标使用行为限定于流通领域的观点值得商榷;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独立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后者具有事实依赖性。技术服务行为为认定商标使用行为、划分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提供了启示。个案中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审查,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乃获取"经济优势"的行为,即是否属于商业行为;第二步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商标推广其商品或服务,即是否在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建立了"经济关联"。
2015年02期 v.9;No.50 28-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8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4 ] |[阅读次数:244 ] - 姜敏;
刑罚目的是报应抑或预防的持久论争,最终在互相借势和依势中走向妥协,并形成融报应和预防于一炉的刑罚目的"一体化"论,其旨意在于既实现预防又实现报应正义。但预防失效引起的反思性思考、西方行为学发展中的现实人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论对理性人论祛伪,佐证了预防论实现的必要条件的不自足;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双曲贴现和满意原则对犯罪人行为的牵引,翻转出预防观理性人逻辑前提与现实人行为选择的异曲;监禁刑特殊预防的负效应、预防性刑事立法遭受的诟病及社会对刑罚该当度内报应正义的认同,使刑罚的犯罪预防止于制度构建。刑罚预防逻辑与现实人行为选择背离使刑罚一体化与实践剥离,宣谕了刑罚应基于(潜在)犯罪人的非理性,慎重构建刑罚样态,采取多维预防措施修饬和提升人类理性继而矫正和预防犯罪。
2015年02期 v.9;No.50 36-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38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277 ] - 王晓滨;张旭;
根据结构功能相关律,作为由诸多要素组合而成的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具有结构上的合理性与功能上的合理性。为此,应当以"治理行为结构"与"反馈行为结构"解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根据"日常良性互动思想"解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犯罪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实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治理模式由平面型向系统型转变、治理权限由国家垄断向公民参与转变、治理方式由法律的事后控制为主向社会的事前预防为主转变。此为新时期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应有之义。
2015年02期 v.9;No.50 47-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K] [下载次数:106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6 ] |[阅读次数:263 ] - 胡忠惠;徐志涛;
通过实证观察,侦查阶段较大数量的案件或多或少地存在瑕疵证据,而审判阶段法院要求控方补救瑕疵证据的案件数量却仅占存在瑕疵案件的7.5%。控方对证据瑕疵的补救方法主要集中在"重新制作"与"情况说明"两种;瑕疵证据在补救措施和理由普遍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仍有93.2%被法院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上述现象可以从诉讼构造、结果考核、利益驱动和规则的操作性角度进行解释。应当建立庭审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健全法官评价机制、完善瑕疵证据规则的操作程序,以构建瑕疵证据补救规则保障机制。
2015年02期 v.9;No.50 55-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6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8 ] |[阅读次数:197 ] - 关保英;
行政恶法对行政法治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它对抗法治大系统、违反宪法精神、侵害公众利益。然而,只要行政法的制定存在于特定的社会阶层中,只要行政法的适用存在于社会大系统中,行政恶法就不可避免。为此,就存在一个对行政恶法怎么处置的问题。在我国实在法中应当确立行政恶法的概念,并附有立法机关尤其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行政恶法进行处置的权力;行政系统应当建立自我纠错机制,自行对行政恶法进行处置,这样的处置机制必须与相应的行政问责结合起来;社会公众可以对为恶的行政法规范提起诉讼。
2015年02期 v.9;No.50 62-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下载次数:42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246 ] - 彭岳;
美国商务部对华产品适用反补贴法历经三个阶段,其间政策虽屡有变更,但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并没发生改变。对于商务部的抽象理论分析方法和法律推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并不赞同,甚至持反对意见。而这也导致相关案件一波三折,迟迟难有定论。在"Chevron遵从"法则下,法院对于商务部的行政方法难以实施有效审查。中国仍需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持续对美国政府施加国际压力,限制商务部滥用抽象理论和法律推定。
2015年02期 v.9;No.50 7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K] [下载次数:3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336 ] - 王小林;
21世纪初以来,国际投资条约出现了公益化革新的趋向,其核心是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间接征收是涉及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面临间接征收挑战。然而,中国已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存在严重缺陷,亟需改进。因此,必须认真关切间接征收问题,未雨绸缪。应该明确中国的投资协定政策定位,规范和完善中国投资协定的间接征收条款。
2015年02期 v.9;No.50 84-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9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5 ] |[阅读次数:286 ]
- 白小平;
社会语境是介于社会需求事实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媒介场景,作为第三法域或是部门法的社会法也应该有自己特殊的社会语境系统。当代西方国家因社会内部压力对市民社会自由性和自利性的有限改造,促成了"律他、利他"的人民社会初级语境形成,体现出"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的政治观念,西方国家的社会法是对该政治观念的法制反映。"以人为本、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幸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社会语境的政治观念,中国的社会法建设除应具有"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之相同经济、社会功效外,还具有制度自觉的政治功效。人民社会不同层次的政治观念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法立法目标与任务和其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实体地位。
2015年02期 v.9;No.50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8K] [下载次数:4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271 ] - 张善根;李峰;
提升公共参与意识是增进法治的重要方式。对上海市民公共参与意识的研究发现,就民众自身特征而言,1976年以后出生的人比之前出生的人、文化程度高的人比文化程度低的人、党团员比群众、中间阶层比其他阶层更具有公共参与意识。就外在政治社会环境而言,社会信任状况、政府法治化水平和公共机构的公信力对民众公共参与意识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有意识地管理公共参与意识、提升公共参与意识不仅在于公民性教育本身,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和年限,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设程度和公共机构的信任度及其增进个体权益对提升民众公共参与意识具有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2015年02期 v.9;No.50 105-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 [下载次数:60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359 ] - 高中;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针对集会游行自由的主流审判法理是,集会游行权属基本权利,但该权利不是绝对的,仍须与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相权衡。在保障和规限之间的司法衡平基准是,任何限制该权利的特区立法或行政举措均须受制于"依法规限、民主社会所需、必要性"等三个要素的严格司法审查。集会游行自由在公、私物业场域的法律边界存在着一个宽广的"型谱",该型谱与集会自由之限制程度相关联,法官应结合相关要素就个案依法作出理性的判断。针对超越集会游行自由边界的违法行为,应严格依循罪刑法定、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的刑事法治原则,在量刑上应充分考虑基本人权因素。针对集会游行中激进化、暴力化现象日益蔓延的趋势,有必要发挥刑罚震慑性功能。
2015年02期 v.9;No.50 113-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下载次数:5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677 ]